開個測繪公司,資質丁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還有注冊資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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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營業執照
3. 刻章
4. 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5. 銀行開立基本戶(不含此費用)
6. 啟用基本戶
7. 稅務報到及繳稅
高德地圖是那個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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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高德地圖是中國寧夏測繪資質公的。高德地圖寧夏測繪資質公的公司主體名稱叫高德軟件有限公司寧夏測繪資質公,于2002年8月成立。起初只是為寶馬、奔馳、本田、上海通用、奧迪等車型提供導航電子地圖。
??????高德是中國領先的數字地圖內容、導航和位置服務解決方案提供商。高德地圖的公司主體名稱叫高德軟件有限公司寧夏測繪資質公,于2002年8月成立。起初只是為寶馬、奔馳、本田、上海通用、奧迪等車型提供導航電子地圖。擁有導航電子地圖甲級測繪資質、測繪航空攝影甲級資質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甲級測繪資質“三甲”資質寧夏測繪資質公,其優質的電子地圖數據庫成為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對于一款手機地圖產品來說,位置搜索與路線提供可以說是最基本的服務,也是用戶最重視的一個功能。在這方面高德地圖就比較人性化,不僅可以讓我們直接在界面左上角輸入想要去的地點、餐廳等名稱,另外軟件還提供了13個常用的地點類別,就比如餐飲、住宿和購物等等,這就方便了我們在沒有主意的情況下尋找到想去的地方。
??????高德地圖提供了公交和自駕車兩種乘車方式,按照不同用戶的不同需求,公交方式具有“速度較快”、“換乘較少”、“步行較少”以及“舒適優先”的方案;自駕車方案則具有“最短時間”、“最少費用”、“最短路線”和“少走高速”四種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大家的需求了。
寧夏工程建設招標網介紹?
寧夏工程建設招標網隸屬于寧夏 ***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是寧夏本地區各建筑企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管理等領域交易服務寧夏測繪資質公的專業網站,寧夏招標網積極履行相應職責,維護各項工程采購項目活動秩序。
寧夏 ***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基本概況:
寧夏 ***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前身系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局,成立于1959年,是曾隸屬中央多個部委垂直管理的駐寧副廳級事業單位。2000年12月,中央部委機構改革,移交地方管理。2001年4月,更名為自治區設備招標局,升格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2003年8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局(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管理。2008年12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管理服務局,2011年12月,更名為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為寧夏測繪資質公了規范寧夏本地區招投標市場的規范性,結合本地區招投標實際情況,制定了寧夏 *** 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包括:(1)總則(2)資質管理與建筑許可(3)發包與承包管理(4)中介服務管理(5)造價管理等相關內容,其中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九條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施工應當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對可能危及、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和建筑業企業采取措施,防止受損壞。
第四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等設施資料,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建筑業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衛生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行業的;
(五)發現地下文物、需要繼續施工的;
(六)損毀水文、測繪標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業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筑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六條建筑業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第四十七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中達咨詢提醒:相關建筑企業人員想了解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等內容信息,可以登入中達咨詢建筑知識專欄查詢相應攻略。
寧夏招標網基本信息:
寧夏工程建設招標網聯系方式:0951-78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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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丙級資質怎么辦理,需要哪些人員?
測繪丙級共需要8人,其中測繪測量專業中級職稱3人,
其余五名可找以下這些:
1.地形測量
2.規劃測量
3.市政工程測量
4.水利工程測量
5.建筑工程測量
6.線路橋隧測量
7.地下管線測量
8.礦山測量
9.變形形變精密測量
10.工程測量監理
怎樣注冊測繪公司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文號: 頒布日期: 1995-01-1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寧夏測繪資質公,維護測繪市場秩序寧夏測繪資質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寧夏測繪資質公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姓?鞴懿棵龐Φ奔憂慷圓饣孀手實募嘍膠凸芾懟?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寧夏測繪資質公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發布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寧夏 ***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寧夏 *** 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1994年6月8日 寧政發〔1994〕63號)
(二)關于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1987年10月17日 寧政發〔1987〕103號)
(三)寧夏 ***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細則(1994年9月1日 寧政發〔1994〕101號)
(四)寧夏 *** 自治區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1986年12月29日 寧政發〔1986〕165號)
(五)寧夏 *** 自治區石油化學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11月14日 寧政發〔1990〕104號)
(六)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限額管理辦法(1995年7月15日 寧政發〔1995〕60號)
(七)寧夏 *** 自治區發展企業集團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 寧政發〔1989〕38號)
(八)寧夏 *** 自治區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員規定(1999年9月2日 自治區政府令第7號)
(九)寧夏 *** 自治區廣告管理處罰辦法(1990年7月16日 寧政發〔1990〕78號)
(十)寧夏 *** 自治區保護地震臺站觀測環境和地震測量標志的規定(1987年5月19日 寧政發〔1987〕31號)
(十一)寧夏 *** 自治區文化娛樂業從業人員管理規定(1997年11月6日 寧政發〔1997〕103號)
(十二)寧夏 *** 自治區治安聯防工作管理規定(1991年11月27日 寧政發〔1991〕109號)
(十三)寧夏 *** 自治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8年6月29日 寧政發〔1988〕73號)
(十四)寧夏 *** 自治區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1987年7月22日 寧政發〔1987〕58號)
(十五)寧夏 *** 自治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辦法(1996年4月4日 寧政發〔1996〕47號)
(十六)寧夏 *** 自治區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1989年10月10日 寧政發〔1989〕111號)
(十七)寧夏 *** 自治區煙塵污染防治辦法(1990年5月10日 寧政發〔1990〕54號)
(十八)寧夏 *** 自治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程序規定(1993年8月7日 寧政發〔1993〕81號)
(十九)寧夏 *** 自治區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1990年7月14日 寧政發〔1990〕76號)
(二十)寧夏 *** 自治區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1984年6月25日 寧政發〔1984〕90號)
(二十一)寧夏 *** 自治區區外施工企業來寧施工管理規定(1989年9月13日 寧政發〔1989〕102號)
(二十二)寧夏 *** 自治區灌區開發資金管理使用試行辦法(1986年5月31日 寧政發〔1986〕73號)
(二十三)寧夏 *** 自治區貧困地區吊莊移民管理試行辦法(1989年5月30日 寧政發〔1989〕71號)
(二十四)寧夏 *** 自治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10月5日 寧政發〔1988〕114號)
(二十五)寧夏 *** 自治區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12月12日 寧政發〔1989〕128號)
(二十六)寧夏 *** 自治區電影發行放映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4月11日 寧政發〔1997〕34號)二、宣布失效的規章
(一)寧夏 *** 自治區結核病防治辦法(1987年11月8日 寧政發〔1987〕110號)
(二)寧夏 ***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企業自主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24日 寧政發〔1992〕104號)
(三)寧夏 *** 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1997年8月5日 寧政發〔1997〕71號)
(四)寧夏 *** 自治區水利管理辦法(1988年6月18日 寧政發〔1988〕69號)
(五)寧夏 *** 自治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1992年1月16日 寧政發〔1992〕5號)
(六)寧夏 *** 自治區農村水利技術承包暫行辦法(1990年4月30日 寧政發〔1990〕49號)
(七)寧夏 *** 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規定(1994年9月10日 寧政發〔1994〕104號)
(八)寧夏 *** 自治區鄉(鎮)國庫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21日 寧政發〔1990〕120號)
(九)寧夏 *** 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經費統籌辦法(1999年12月28日 自治區政府令第15號)
(十)寧夏 *** 自治區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1987年1月8日 寧政發〔1987〕2號)
(十一)寧夏 *** 自治區屠宰稅征收辦法(1998年7月6日 寧政發〔1998〕48號)
(十二)寧夏 *** 自治區 *** 食品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2月25日 寧政發〔1995〕115號)
(十三)寧夏 *** 自治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辦法(1997年7月28日 寧政發〔1997〕68號)
(十四)寧夏 *** 自治區無線電臺生產、銷售、購置、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22日 寧政發〔1986〕61號)
(十五)寧夏 ***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星火計劃”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5日 寧政發〔1987〕64號)
(十六)寧夏 ***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1992年10月24日 寧政發〔1992〕104號)
(十七)寧夏 *** 自治區企業兼并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 寧政發〔1989〕36號)
(十八)寧夏 *** 自治區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組織的規定(1994年8月12日 寧政發〔1994〕86號)
(十九)寧夏 *** 自治區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1989年10月24日 寧政發〔1989〕116號)
(二十)寧夏 *** 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1988年6月13日 寧政發〔1988〕64號)
(二十一)寧夏 *** 自治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1995年10月11日 寧政發〔1995〕86號)
(二十二)寧夏 *** 自治區民間美術、民間美術藝人、傳承人保護辦法(1990年1月31日 寧政發〔1990〕12號)
(二十三)寧夏 *** 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1997年2月19日 寧政發〔1997〕22號)
(二十四)寧夏 *** 自治區鄉鎮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89年2月15日 寧政發〔1989〕16號)
(二十五)寧夏 *** 自治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2000年12月30日 自治區政府令第28號)
(二十六)寧夏 *** 自治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1997年10月5日 寧政發〔1997〕89號)
(二十七)寧夏 *** 自治區籌措教育經費規定(1993年8月7日 寧政發〔1993〕79號)
(二十八)寧夏 *** 自治區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1995年5月16日 寧政發〔1995〕41號)
(二十九)寧夏 *** 自治區旅游業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9日 寧政發〔1997〕131號)
(三十)寧夏 *** 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1年5月11日 寧政發〔1991〕53號)
(三十一)寧夏 *** 自治區放射防護監督員管理辦法(1991年6月4日 寧政發〔1991〕64號)
(三十二)寧夏 *** 自治區消毒管理辦法(1995年1月13日 寧政發〔1995〕4號)
(三十三)寧夏 *** 自治區牧業稅征收辦法(1989年3月1日 寧政發〔1989〕22號)
(三十四)寧夏 *** 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實施辦法(1994年4月23日 寧政發〔1994〕49號)
(三十五)寧夏 *** 自治區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規定(1995年7月1日 寧政發〔1995〕55號)
(三十六)寧夏 *** 自治區住宿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1995年7月12日 寧政發〔1995〕59號)
(三十七)寧夏 *** 自治區燃料油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1995年10月16日 寧政發〔199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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