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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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模擬地圖(紙、布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三維地圖、實景地圖、影像地圖等)、互聯網地圖以及各類產品附著的地圖圖形等。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地圖產品的開發,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進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培育、拓展大眾地理信息消費市場。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在地圖編制活動中從事外業地理信息數據采集的人員應當依法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七條 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全圖、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地圖的,在編制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編制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地圖的,在編制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以及相互關系,且專業內容和有關數據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第十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區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專業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游勝地名稱,大型建筑物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行政區劃調整后的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調整后的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成果繪制。
在地圖上表示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訂、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未勘定的,按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習慣畫法圖編制。第十二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空間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優于05米;不得標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處理建筑物、構筑物等固定設施。
編制公開使用的實景地圖的單位,應當對實景地圖中不得公開表示的內容進行處理并詳細記錄處理方法、工作流程和處理內容。
涉及國家秘密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在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地形圖測繪方法有哪些
地形圖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的測繪方法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 模擬法測圖和數字測圖兩種。目前,地形圖測繪主要采用數字測圖方法。
工程地形圖的測繪方法
(1)全站儀數字測圖
全站儀數字測圖是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測繪的主要方法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基于全站儀的數字測圖系統主要有兩種類型:
1、分為數字測記模式(全站儀+電子手簿或人工記錄數據再傳輸至成圖系統中經處理生成數字圖,內業成圖) ;
2、電子平板模式(全站儀+便攜計算機或PDA個人數據助理,實地成圖),實現“所見即所測,所見即所得”。
數字測圖系統具有基本數據編輯加工、圖形分層、符號配置等功能外,有些還具有屬性數據錄入與掛接、由離散點構建不規則三角網進而生成等高線、影響數據集成與疊加和不同數據格式轉換等功能。
(2) GPS RTK數字測圖技術,此方法完全與全站儀類似,利用RTK系統代替全站儀或與全站儀組合使用。
(3)數字攝影測量和遙感測圖:對于大范圍的地形圖以及大型工程建設場地測繪等,可以利用航攝影像、遙感影像、機載激光雷達掃描系統LIDAR或使用輕型飛機攝取影像,? 使用數字攝影測量或遙感圖像處理系統生產生成DOM (數字正射影像圖)、DEM (數字高程模型)、DRG (數字柵格地圖)、? DLG (數字線劃地圖)以及復合模式組成。
(4)車載移動測圖系統測圖,又稱移動道路測量系統(MMS) , 以車輛為平臺,集成GPS接收機,視頻傳感器CCD,慣性導航系統INS,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快速采集道路和兩旁的地形數據成圖。
擴展資料測繪資質中的地圖編制方法:
工程地形圖測繪碎步測量的具體要求:
(1)全站儀數字測記模式:
1 儀器設置:儀器對中偏差不大于 5mm。要通過測定較遠的另一已知點進行檢校,平面位置較差不超過圖上0.2mm,高程較差不超過1/5基本等高距。
2 數據采集:采集碎部點三維坐標。
地形圖要素分為:地形要素(地物,地貌,符號),注記要素,數學要素。
地貌特征點:如山頂,鞍部等變坡點;地性線;陡坎斜坡上下高程點;一定密度的高程點等;
地物特征點:如建筑物、圍護物拐點;道路,陡坎,水系拐點;園地等地類界拐點;高壓線桿等。
3 數據記錄:坐標數據、點號、編碼、繪圖信號、草圖。
4 數據預處理:數據導入電腦,檢查數據錯誤,生成圖形數據。
5 數據編輯:人機交互編輯圖形數據,構建 DTM(數字地面模型) ,生成等高線,圖形拼接(幾何接邊、邏輯接邊) 。
6 地形圖制作:采用矩形分幅,常用 50×50cm或40×50cm,裁切整飾。
(2)數字攝影測量和遙感測圖
1、數字攝像測量分區的基本要求
根據成圖比例尺確定分區最小跨度,盡量劃大;
分區界線與圖廓線一致;
分區內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大于相對航高的1/4,航攝比例尺大于等于 1:7000(或地面分辨率小于等于20cm)時,一般不大于1/6;
分區內地物景物反差、地貌類型應盡量一致;
地形特征顯著不同時在用戶許可下可破圖幅分區;
應考慮飛機側前方安全距離和高度。
采用 GPS 輔助空三航攝時確保分區界線和加密分區界線一致性,或一個攝影分區內可涵蓋多個完整的加密分區;
2、低空遙感的技術要求:
相對航高不超過 1500m,最高不超過2000m;
續航時間大于1.5 小時;
無人機起降場應距離軍用、商用機場須在10km以上。
無人機傘降時應確保無人機預定著陸點 50m 范圍內沒有非工作人員,彈射起飛,發射架前方200m內90°扇形區域不能站人。
系統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應大于200小時。
無人機航攝在設計飛行高度時,應高于攝區和航路上最高點 100m以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地形圖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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