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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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三條 房屋登記應當遵循自愿、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

辦理房屋登記,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應當一致。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管理工作,所屬房屋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市轄各區的房屋登記。

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所屬房屋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本轄區內的房屋登記。第五條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登記簿。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六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和發證的程序進行。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布房屋登記的時限、程序、登記收費項目以及標準、所需材料等,設置導示服務標識。

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即時辦理、集中受理、現場辦公和統一頒證等措施。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利來源證明等材料。

申請登記,應當提供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與原件效力一致的相應證據材料。申請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第九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導致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單方所有的;

(八)預售人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與預購人共同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就不同登記事項向房屋登記機構一并申請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可以一并受理登記。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或者認證的中文譯本。

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

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請登記的,監護人應當提供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第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登記材料,根據不同登記申請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記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且歸檔保存。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且出具收件收據。收件收據應當列出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明細,并且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且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登記機構依據本條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其必要性、具體內容以及形式要件。第十五條 用于申請登記的房屋測繪報告和分層分戶平面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屋權利人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依照國家測量規范進行實地測量后形成,并且經房屋登記機構確認。

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應當準確反映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系數等房屋狀況。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房屋登記機構不得指定測繪機構。

房產面積由哪個部門測定

(一)國土局測繪查丈大隊是法定的測量機構,只有該機構的測量結果可以作為面積誤差的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根據上述規定,房屋面積的測量機構必須是“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而測繪資格應該由負責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決定。目前作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只授予了其下屬的測繪查丈大隊房產測繪資格,在房產產權登記的實踐中,規劃國土局也只承認測繪查丈大隊的測繪結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依據國土局測繪查丈大隊的查丈報告來確定房產面積。

如果是自己覺得房屋面積有問題,也可以找具有政府認可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出具有效力的測繪報告。

希望可以幫到你。

洛陽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文本。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報告,是指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勘測報告,包括房屋平面圖、分戶平面圖、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方案、戶室建筑面積等。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市區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登記證明,制定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范。

房屋權屬登記簿是房屋產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屋權屬登記簿進行記載、公示,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由登記機關管理。第六條 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房屋產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屋產權的證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為準。第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九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房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權屬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十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關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設定他項權利及滅失,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記載于登記簿;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建成年限超過20年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明資料不全的,經公告無異議并由申請人書面聲明保證,或者相關部門、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以準予登記。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房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