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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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是城市政府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方法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鎮區(集鎮)布局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規劃(以下稱縣城規劃)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
鎮規劃,分為鎮域村鎮布局規劃、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村鎮布局規劃和集鎮規劃。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確定需要制定規劃的村莊,應當制定村莊規劃;村莊規劃可以以建制村為單元制定或者多個村莊聯合制定。鼓勵其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他村莊制定村莊規劃。
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鎮、鄉、村莊的部分區域,不再納入相應的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范圍; 在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村莊的部分區域,不再納入相應的村莊規劃的規劃范圍。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上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縣(市)域鎮區(集鎮)布局規劃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審批。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設區的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長沙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和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設計的內容,明確城市設計導則。
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鎮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的討論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第十條 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的分類、內容和深度要求等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城鄉規劃要求
法律分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建設和發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制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建設規劃許可。. 建設規劃許可分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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