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么?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城鄉規劃編制監管的部門城鄉規劃編制監管: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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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監管,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余慈區域規劃管理,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余慈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余慈區域,是指《統籌余慈地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包括余姚市行政區域和慈溪市行政區域。

余慈區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余慈區域規劃是統籌余慈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區域規劃。

余姚市和慈溪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水資源利用保護等規劃和寧波杭州灣新區、姚北工業園區、周巷鎮、泗門鎮、觀海衛鎮等區域專項規劃的制定、修編,應當以余慈區域規劃為依據,符合余慈區域規劃的發展戰略和強制約束性內容。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規劃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突出區域生態特色和人文特色,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森林、綠地、水體、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第五條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整合區域土地資源、優化區域土地資源的原則。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交通規劃應當遵循有機整合余慈區域內各類資源,加強區域內中心城區、衛星城市和重要功能區塊之間的聯系的原則。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遵循整合區域內水資源,統籌安排水利設施建設和優化水資源的配置為原則。第六條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負責余慈區域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監管

(一)依據余慈區域規劃,編制、調整本市的市域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監管;

(二)對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進行日常管理;

(三)對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等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確定;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余慈區域規劃實施的其城鄉規劃編制監管他事項。第七條 寧波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姚北周巷聯合開發建設管理機構、泗門鎮人民政府、觀海衛鎮人民政府負責余慈區域規劃在管轄區域的實施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余慈區域規劃,負責編制、調整本管轄區域的各項專項規劃;

(二)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進行日常管理;

(三)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與監管;

(四)負責本管轄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余慈區域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修編余慈區域規劃;

(二)協調確定余慈區域內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建設項目和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并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統籌、協調余慈區域空間開發與布局;

(四)協調余慈區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協商重大設施建設、要素市場培育、產業聯動發展、環境保護治理、區域科技和信息化合作等內容;

(六)辦理與余慈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相關的其他組織、協調事項。第九條 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經濟、交通、環境保護、監察、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余慈區域規劃編制余慈區域各類專項規劃,并負責實施和監管。第十條 鼓勵中介機構和民間組織建立余慈區域性行業聯盟,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進一步加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溝通。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十一條 余慈區域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按照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

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經濟技術認證。

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將擬訂的余慈區域規劃向社會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社會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工程有關情況告知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并懸掛告示牌進行公示。”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月將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報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

(六)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二)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十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選址意見書”修改為“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三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失效?!?/p>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憑項目批準、核準、備案等有關文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同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p>

(六)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為“概念性總平面圖”。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應當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權屬、閑置、查封抵押等,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意見后,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珠海特區報、用地現場及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p>

(八)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九)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證明文件、建筑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十)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和第三款中的“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

(十一)刪除第三十九條。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四)刪除第四十六條。

(十五)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建設部門”,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十六)將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無法改正且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函告市自然資源部門;無法改正但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現場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十七)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核意見”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的選址意見和用地審核意見”。

(十八)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區政府、鎮政府,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p>

(十九)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避免城鄉規劃隨意修改、規劃難以落實及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p>

(二十)將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農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p>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建設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二十一)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各級人民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政府、鎮政府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十二)將第九十三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優化管理機制,建立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管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等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二十三)將第九十四條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p>

(二十四)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p>

(二十五)將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六)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將違反城鄉規劃行為行政處罰信息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城鄉規劃建設活動?!?/p>

(二十七)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按照應建公共配套設施工程面積與住宅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乘積的二倍計算。”

(二十八)刪除第一百零三條中的“規劃部門或者”。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修改情況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