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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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什么審批
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
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發展必須嚴格控制規模,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地區,嚴格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和占地多、耗能高、運量大、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確定、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分別主管本開發區、保稅區和港區范圍內責任管理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以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務局的規劃管理部門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重要建制鎮、衛星城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單獨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各項城市專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環線綠化帶以外的區、縣域規劃,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環線綠化帶以內地區以及外環線綠化帶以外需要保護和控制地區農村集鎮和村莊的建設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區農村集鎮和村莊的建設規劃,在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在編制本開發區、保稅區和港區范圍內責任管理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專業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規劃內容涉及防災、給水、排水、交通、電力、水利、郵電通訊、燃氣、熱力、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專業管理的,編制規劃的部門應當與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由負責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決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其他各類城市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鐵嶺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規劃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的統一管理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科學制定和規范實施城鄉規劃,促進全市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論證、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政府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和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縣級域內的其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議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總體規劃,還應當提交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分區規劃由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八)縣級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需要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九)市城市規劃區,開原市、調兵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鄉、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類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一)市、縣主要公共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務區等關于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二)城市廣場和公園周邊、道路和河道兩側;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節點;
(四)各級景區核心區邊緣、特色街區等;
(五)新城、新市鎮核心區;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重要區域。
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等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所制定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有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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