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城鄉規劃是城市政府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方法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政府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人文和諧,合理布局,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三)節約用地,集約發展,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統一;
(四)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強化監督。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委會應當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且對重要城鄉規劃進行論證、審查。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服從規劃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據上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第九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清鎮市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政府確定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寨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審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對下列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
(二)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等城市重要節點;
(三)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以及重點旅游區;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標準,采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地形圖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并且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
編制單位使用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許昌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及其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
其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數據庫,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實現各級、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的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五條 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禹州市、長葛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襄城縣、鄢陵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安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其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四項、第五項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第六條 市規劃區所屬鄉、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鄉、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分別納入城市、鎮規劃統一管理,不再單獨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許昌市主城區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優秀近現代建筑和其他受保護建筑的保護規劃,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送審批、備案。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優秀近現代建筑和其他受保護建筑的保護規劃,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送審批、備案。第八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綠化、水利、電力、熱力、燃氣、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給排水、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地下空間及人民防空、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城市歷史風貌地區、重要街道、濱水地區等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形態、公共空間、交通組織、視線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質等內容提出規劃建設和管理要求,并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作為編制該區域詳細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許昌市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建安區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縣(市)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城市規劃布局,逐步建立規劃管理單元模式,加強規劃管理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規劃的編制修改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政府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獲取資料
顧問電話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