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中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哪些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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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城市規劃控規圖“x”,”y”坐標點是什么意思?
規劃中的X,Y坐標,是規劃、制圖當中的一種位置表示的方式,大致原理與數學中的X軸,Y軸相似,都是通過兩條相交的直線來確定一個點的未知。
在規劃、測量中,X代表的是縱軸,Y是橫軸,而在數學、工程中正好相反,X是橫軸,Y是縱軸。
在規劃與工程中,都是有一個坐標原點,原點為零,然后由原點向X方向Y方向發散,基本單位為1米。
城市規劃工作內容:
1、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
3、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并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區域性基礎設施的規劃原則。
5、擬定新區開發和舊城區利用、改造的原則、步驟和方法。
6、確定城市各項市政設施和工程設施的原則和技術方案。
7、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8、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計劃,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近期建設項目,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9、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驟。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有哪些組成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政府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么?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我國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主要有幾個層次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政府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類達人 朱文榮推薦
新型城鎮化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區別
1. 概念由來編輯
《城鄉規劃法》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指出:國務院城鄉規劃主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圖 (4張)
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2005年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完成《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6-2020年)》。2007年2月由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黨組會議討論同意上報國務院。
2. 編制背景編輯
為了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的方針,切實做好全國的人口、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節約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迫切需要根據我國城鎮化所處的歷史階段,以及當前和今后一段歷史時期里工業化、城鎮化和城鎮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科學合理地確定城鎮化和城鎮建設方針,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
我國人口眾多、底子薄、發展很不平衡,城鎮化的質量不高。城鄉差別過大、地區發展不平衡、土地資源浪費、生態環境惡化、歷史文化遭到破壞等問題還相當突出。由于全國城鎮空間結構不清、大中小城市體系不明、城鎮群發展缺乏指引,已經對城鄉和區域的協調發展,各類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當前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關鍵時期,未來 20 年城鎮化水平將進一步提高。與此同時,資源能源緊缺壓力加大,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要求日益迫切,城鄉發展不平衡、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競爭的環境也更加嚴峻,迫切需要針對我國的城鎮化戰略對全國城鎮體系提出新的規劃,以工促農,以城帶鄉,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提高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3. 規劃作用編輯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時在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同時,為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體現城鄉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和公共服務職能。本規劃的任務是以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為指導,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在空間上落實和協調國家發展的各項要求,明確城鎮發展目標、發展戰略,明確國家城鎮空間布局和調控重點,轉變城鎮發展模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本規劃通過城鎮化政策分區、城鎮體系空間組織、重點發展地區和分省區城鎮發展指引等引導性措施,指導不同地區和城市因地制宜地發展;通過城鎮建設用地、節水率、能耗指標以及大氣、水體達標率和固體廢棄物處理率等強制性要求,提高城鎮發展的集約、節約水平,提高城鎮化的質量。本規劃是對全國城鎮發展和城鎮空間布局的統籌安排,是引導城鎮健康發展的重要政策依據,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1]
4. 主要內容編輯
1)城鎮化發展目標與方針
人口與城鎮化目標: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引導人口合理分布。2010年全國總人口約為13.6億,城鎮化水平約達到47%,城鎮人口約為6.4億人;2020年全國總人口約為14.5億,城鎮化水平為56~58%,城鎮人口達到8.1~8.4億人。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城鎮建設用地的總量和增長速度。2006年至2010年間,城鎮建設用地年均增長速度控制在4%以下,2010年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8.24萬平方公里以下。2011年至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年均增長速度控制在3%以下,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11.08萬平方公里以下。
城鎮化發展方針:堅持“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功能完善、集約發展、社會和諧、安全高效、文化昌盛、人居環境良好”的城鎮發展策略。
2)城鎮化發展分區
東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的要求,提升城鎮化質量。加快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個重點城鎮群的發展和資源整合,提高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引導產業和人口向大城市周邊的中小城市、小城鎮轉移和適度集聚,與中心城市形成網絡狀的城鎮空間體系,防止中心城市人口和功能的過度集聚。堅持生態環境優先發展原則,加強區域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環境支撐能力。加大環保投資,重視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鎮大氣環境質量,抑制水環境惡化的趨勢。沿海地區應合理安排城鎮布局,加強對高層建筑的布局引導,禁止超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建立城市綜合防災體系,加強沿海海防林等生態工程建設,加強災情預報管理。
中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要求,加快城鎮發展,吸引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大力培育城鎮群和區域中心城市,提高城鎮群的人口吸納能力。加強以省會為主體的中心城市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加大對縣城、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小城鎮支農產業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糧食主生產區要處理好城鎮建設與耕地保護的關系,切實加強耕地保護,煤炭等能源基地要實現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積極引導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能源基地建設要與城鎮發展相互依托。加強中部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中部地區出海通道建設。
西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要求,推行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集中式城鎮化發展戰略。加強和完善區域和省域中心城市的綜合功能,帶動區域經濟發展。重點發展縣城、工貿和旅游型小城鎮。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引導生態脆弱地區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轉移,保障生態移民工程的實施。結合能源基地建設和資源開發,做好新興城市的布局與協調,引導資源枯竭型城市健康轉型。加快陸路門戶城市和邊境交通樞紐城市發展,促進沿邊開放和能源通道建設。扶持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的發展,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地方特色經濟發展。西南省區要妥善處理人地關系緊張問題,通過中心城市和重點鎮的發展吸納農村人口,聚集中小企業和地方服務業。西北地區通過牧區小城鎮的建設,完善公共服務網絡,增強災害救助能力。
東北地區發展指引:按照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提升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加快棚戶區改造,建立資源枯竭型城市接續產業援助機制,增強城市吸納就業的能力,促進老工業基地和資源型城市的經濟轉型和產業振興。加強東北與東北亞各國、環渤海地區以及東北地區內部的交通通道建設,加快口岸城市和港口城市發展,促進沿邊開放和沿海開放。增強區域中心城市的聯系,完善區域城鎮網絡,提升城市對農林牧地區和能源礦產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搞好森工地區、國有農場地區城鎮建設,促進農業、林業發展,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加強森林、濕地和黑土地生態系統的保育工作。完善區域協同的防洪排澇體系。
3)城鎮空間組織與格局
城鎮空間組織模式:以城鎮群為核心,以促進區域協作的主要城鎮聯系通道為骨架,以重要的中心城市為節點,形成“多元、多極、網絡化”的城鎮空間格局。多元是指不同資源條件、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機制和不同類型的區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城鎮空間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多極是指依托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城鎮群和中心城市,帶動不同區域發展,落實國家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網絡化是指依托交通通道,形成中心城市之間、城鎮之間、城鄉之間緊密聯系、優勢互補、要素自由流動的格局。依托國家主要陸路交通通道、江河水道、海岸帶,以城鎮群和各級中心城市為核心,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聯系密切、布局合理、協調發展的網絡化城鎮空間體系。
城鎮空間格局:規劃形成“一帶七軸”的城鎮空間格局。一帶指沿海城鎮帶,是沿渤海、東海、黃海和南海的沿海城鎮發展帶。重點發展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個重點城鎮群,促進遼中南、山東半島、海峽西岸、北部灣城鎮群的發展。加強沿海通道建設,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參與經濟全球化競爭,引導國家實現全面發展。七軸指七條依托國家主要交通軸形成的城鎮聯系通道,依托上海—南京—合肥—武漢—重慶—成都(含長江)、北京—石家莊—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含京廣、京九線)、連云港—徐州—鄭州—西安—蘭州—烏魯木齊(隴海-蘭新線)、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北京-張家口—大同—呼和浩特-包頭-銀川-蘭州(包括西寧)、蘭州—成都—昆明—南寧—海口、上海-南昌-長沙-貴陽-昆明等交通通道,加強中心城市之間的聯系,合理組織人口和產業的聚集與擴散,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指引
重點地區包括城鎮群,跨省級界線城鎮發展協調地區,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和海岸帶等。這些地區在提升國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協調區域發展和資源保護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要加強對重點地區城鎮化的政策引導和城鎮發展的管理。
重點城鎮群發展指引:以國家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城鎮群是重點城鎮群,它們是帶動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核心區域,對提高國家參與國際競爭能力,提高我國的綜合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要提升核心城市的國際服務職能,增強對內對外的輻射能力;要優化這些地區城鎮的產業結構和能源利用結構,促進城鎮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以生態承載力為基礎,確定主導產業和人口發展規模;加強區域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密度;加快城鎮的網絡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區域交通與城市交通的接駁;加快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統籌城鄉空間的整合;創新區域管理機制。
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和海岸帶發展指引: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應制定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流域地區綜合開發規劃,合理配置水資源,并處理好水環境保護、防洪、發電和城鎮供排水的關系。合理布局工業和城鎮,重點控制上游地區的環境污染,建立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的轉移支付機制。保護海岸帶完整性和穩定性,統一規劃與分配海岸線資源,處理好海洋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關系。海洋港口和城鎮發展要統一規劃,協調建設。該類地區主要指長江流域、黃河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遼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太湖地區、洞庭湖地區、鄱陽湖地區、洪澤湖地區,海岸帶及海島地區。
跨省級界線城鎮發展協調地區發展指引:在產業和城鎮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需要進行省際協作的地區,要健全協作管理機制,加強溝通與協調??缡〖壗缇€城鎮發展協調地區包括蘇魯皖豫交界地區、內蒙古東部三市一盟與東北三省的交界地區、蘇皖交界地區、晉冀魯豫交界地區、浙贛皖交界地區、晉陜蒙交界地區、甘青新交界地區、川滇藏交界地區、川滇黔交界地區、川渝交界地區、鄂贛皖交界地區、鄂豫陜交界地區、粵湘贛交界地區、黔湘桂交界地區等。
5)城市發展指引
國家中心城市:指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這類城市要提升在外向型經濟和國際文化交流方面的發展水平,逐步發展成為亞洲乃至于世界的金融、貿易、文化、管理等中心,起到帶動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點城鎮群發展的核心組織作用。武漢與重慶是新興的國家中心城市,分別為長江中游城鎮群、成渝城鎮群的中心城市,也是我國內陸開發開放的高地。
陸路門戶城市(鎮)、邊境地區中心城市:位于我國邊境地區的陸路門戶城市和邊境地區中心城市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強與相鄰國家和地區合作,重點發展邊境貿易,健全城市功能。門戶城市(鎮)主要有:滿洲里、二連浩特、丹東、琿春、集安、圖們、綏芬河、同江、黑河、瑞麗、景洪、河口、憑祥、東興、亞東、樟木、伊寧、喀什、阿圖什、塔城、博樂。重要的邊境地區中心城市包括:哈爾濱、昆明、南寧、烏魯木齊、 *** 。這些城市也是邊境地區的交通樞紐城市。
老工業基地城市:對傳統工業為主,產業轉型慢,經濟增長速度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工業城市,要積極推進科技改造與技術更新,調整產業結構,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推進公共服務社會化,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礦業(資源)城市:以礦業和其它資源開采業為主導產業的工業城市,推動產業類型多樣化,提升城市服務功能,積極加強礦區的生態恢復和環境建設。對于新興礦業城市要加強礦區和城鎮的協調發展,避免過于分散的空間布局。對于少數資源枯竭的城市要積極發展接續產業;對于難以發展接續產業的城市要采取轉移策略,適時轉移人口。
歷史文化名城:要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弘揚民族精神。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協調好新城建設與舊城保護的關系;加強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6)國家綜合交通樞紐體系
以能源戰略、資源保護、運輸安全為原則,建立全國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加快國家鐵路網建設,完善國家高速公路網,注重發展水路運輸,增加水運的比重,建立布局合理的民航機場體系,逐步構建多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的綜合運輸體系。
以中心城市為節點,推行一體化的聯合運輸方式,加強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銜接及綜合交通樞紐建設,實現旅客運輸的零距離換乘和貨物運輸的無縫銜接,提高門戶城市的交通服務水平,強化城市在產業發展和空間布局中的核心地位;促進城市內部交通與區域間交通的有機整合;建立高效便捷、公平有序的城市交通系統。
建立全國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強化城鎮在產業發展和空間布局的核心地位,促進多種交通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增強中心城市對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邊境交通樞紐城市建設,落實國家對外開放戰略,完善全國交通網絡。一級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為北京—天津、沈陽、上海、武漢、鄭州、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蘭州。二級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為石家莊、太原、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廈門、濟南、青島、長沙、南寧、貴陽、昆明、 *** 、烏魯木齊。其中哈爾濱、昆明、南寧、 *** 、烏魯木齊為國家邊境地區交通樞紐城市,它們在國家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5. 名詞解釋編輯
國家中心城市:全國城鎮體系中的核心城市,即我國的金融、貿易、管理、文化中心和交通樞紐,也是發展外向型經濟和推動國際文化交流的對外門戶,已成為或正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貿易、管理、文化中心。
城鎮群:城鎮群是以一個或多個中心城市為核心,以綜合交通網絡為聯絡骨架,構成聯系緊密的城鎮發展地區,是組織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的重要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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