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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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都會城市、精致蘭州這條主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三)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疏解市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四)社會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確保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優先;

(五)特色保護的原則,強化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管控的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要時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區設立或者相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需要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區政府的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已經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反饋。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二條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城區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已經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縣與鄉鎮城鄉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縣、鄉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預算,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城鄉規劃編制預算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城鄉規劃編制預算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政府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人文和諧,合理布局,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三)節約用地,集約發展,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統一;

(四)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強化監督。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委會應當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且對重要城鄉規劃進行論證、審查。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服從規劃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據上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第九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清鎮市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政府確定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寨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審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對下列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

(二)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等城市重要節點;

(三)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以及重點旅游區;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標準,采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地形圖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并且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

編制單位使用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適當增加。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第七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第八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健全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規范化、信息化,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第一節 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原則和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遠景規劃,根據合理的資源和環境容量,按照城鎮化發展到成熟期的城鎮人口數量,對城鎮遠景規模、空間布局等長遠發展作出預測性、前瞻性的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征求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