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種子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安徽省林業資質跨地域可以嗎,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安徽省林業資質跨地域可以嗎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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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生產安徽省林業資質跨地域可以嗎的發展,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安徽省林業資質跨地域可以嗎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本條例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第三章 審核和核發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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