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蚌埠市林業蟲害防治資質,保護森林資源蚌埠市林業蟲害防治資質,維護生態安全蚌埠市林業蟲害防治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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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3、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4、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檢疫、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5、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檢疫、除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科學防治、綜合治理的原則。

6、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檢疫檢驗、預防除治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