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用手續找確權登記要

要。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建設項目如需征用占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林業廳《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程序》及林業廳公告(2006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新建項目涉及需使用林地的,必須依法按征占用林地審核報批的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2、項目批準文件(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逐級上報林業廳(3)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林業廳審核同意后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4)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其它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經林業廳審查后轉報國家林業局,在收到國家林業局或省林業廳下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方能依據批準文件使用林地進行項目的開發。

2020年辦理林業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以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為例: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甲級資質標準

林業的土地能不能確權領土地證?要滿足什么條件?

林地不涉及農村土地權利的確認,已經完成了“林權證”的發放,林權證相當于土地證,以確認林地的所有權。由于退耕還林政策和農民因自身生產需要將農用地轉為林地,部分林地可以確認土地權利,在于是否頒發“林權證”。

在農村土地確權政策中,還針對退耕還林的特殊情況給出了處理方法,以確保所有權的明晰,但經過正確確認后,將被視為退耕還林。林權證是確認林地所有人、使用人、經營者對林地、森林、林木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確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受侵犯,保護林地合理有效利用的監督措施。林權許可證管理就是要認真落實林權許可證的登記和發放,做好林地變更登記和更新工作,建立林權檔案。

初始登記是林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證明登記。林權變更登記是指初始變更登記后,所有權和林地性質隨時間發生變化的登記。林權清理登記是在原林權認定的基礎上,進行全面普查,發放新的林權證書。林權清理登記不是對林權的重新界定,而是進一步穩定林權,逐步使林地管理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正確軌道。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站應當督促林地權屬發生變更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縣級以上林地權屬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和換證。如需現場核實,應會同專項管理機構到現場核實并填寫《更換原始記錄表》。對證書變更后的林地,應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并對原始圖紙進行相應修改,使各類證書和管理資料保持一致。 ? ? ? ? ? ? ? ? ? ? ?

如何辦理林權證

(一) 林權證的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林權證》式樣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即現在的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林權證》書中明確了地塊范圍、面積、林木蓄積量等山場情況和森林資源狀況,明確了林地所有權擁有者、 林地使用權擁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權屬內容,當權屬中任何一項內容發生變更,如林地使用權依法發生流轉等,需要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持有《林權證》,權利人就有了該林權證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于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1989 年4 月1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給原四川省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的復函中,曾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于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二)什么情況下需要申領林權證 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初次申領《林權證》。林業“三定”以來,我國林區、尤其是國有林區和南方集體區開展了林地確權發證工作,建立了國家、集體所有的林地權屬登記帳冊,許多單位和農戶也依法領取了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證書。《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對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單位、個人所有的林木《林權證》發放作出了具體規定。 另一種情況是《林權證》的變更登記,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換發林權證。隨著兩權的分離,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森林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隨著全社會關心林業,集體、單位、個人等多種形式承包造林、開發山區積極性的高漲,林權證作為持有人的合法憑證,其持有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森林法實施條理》第六條規定,“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當林權證中有權屬內容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換發林權證。 (三)向什么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證 申請辦理《林權證》一般的程序是,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權利持有人)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又該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具體來說,申請受理的部門有以下情況: (1) 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并由該部門代理國務院直接核法證書。目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是指東北、內蒙古有林區的國家重點森工的施業區。 (2) 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級人民政府發證。如某塊森林跨同一市內的兩個縣,則應向該兩縣的上一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屬于不同市的兩個縣,則應向共同的上一級某省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林權證。 (3)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體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這里的“所在地”是指村集體所有者的所在地,不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 (4)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發證確認林木所有權。 (5)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政府發證確認使用權。 (四)辦林權證應具備的條件和提交的有關材料 應具備的條件: 1、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無爭議; 2、 界限清楚、標志明顯,與毗鄰單位有認界協議書或劃撥書; 3、 面積、四至界限的登記文件和圖畫資料同實地吻合; 4、 有關圖表完備,材料齊全; 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 林權證登記申請表; (2) 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真實姓名、法人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3) 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五)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權證登記申請表; (2) 林權證; (3)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林權證 - 【一】什么是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 年4 月18 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于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 年4 月18 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林權證 - 【二】什么是林權權利人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并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后,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后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并不轉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后,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林權證 - 【三】如何取得林權證 1、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3、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后,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 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于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并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后,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于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后,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后,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 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準,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準無誤的,準予登記并及時核發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準程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林權證 - 個人林權的范圍是什么? 如何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個人林權包括范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于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林權證 - 林權證的效力與林權發證“四權”的確認 我國有關林權的現行法律法規通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簡稱為林權。林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林權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為客體的一項權利,凡是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都可以歸入林權這一范疇中。 林權證 - 一、 林權證的作用與效力 林權證 - (一)、林權證的作用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六)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林權證 - (二)、林權證的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于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林權證 - 二、林權證中“四權”權利人的確定 林權證 - (一)、林地所有權權利人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在我國農村,林地資源集體所有。實際上,林地所有權有的村莊是在村集體,有的是在組集體。關于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認知,認為在承包(拍賣)期內屬于自己的,可見他們對于林地所有權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經營思路就會有很大區別。例如,一些村民認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產生了一些超越權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對于林地所有權的確權,一般是根據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 年林業“三定”時已經簽訂清楚的“山權”單位,現在林權登記時確定林地所有權,一般是根據“三定”時的權源,給予林地所有權權利人進行林權登記發換證。 林權證 - (二)、林地使用權權利人 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權,并在林地上營造林木,擅自侵占國家或集體林地所營造的林木,不能簡單地認定歸個人所有。必須在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合同,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應當支付林地使用費,村民使用集體林地使用費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原則上由村民民主協商確定,但當地政府有規定的除外。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林權證 - (三)、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 國有宜林荒山由國有單位造林,或由國家提供資金單位或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體經濟組織營造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已劃給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期限內未造林,由集體組織營造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通過合法途經,比如投標、或者他人轉讓,獲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權歸中標者所有。 林權證 - (四)、森林或林木使用權 林木使用權一般跟隨著林木所有權變化而變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權就擁有了林木使用權。也有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分離的時候,那是林木所有權權利人通過某種形式把林木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種植的果山,承包給某乙經營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歸還某甲,這時林木所有權還是某甲,林木使用權已經發生變化,同時林地使用權相應發生了變化,林木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相應歸某乙。 綜上所述,林權證猶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一樣,是權利所有人享受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給予林權權利人應該享有的法律保護。

林地權屬確認是哪一級政府認定如何確權的

林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確認的林業主管部門確權發證。絕大部分由縣級政府確權證。

具體是縣級政府還是縣級以上政府發證,要看該林地的管理權限屬于哪級政府。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擴展資料:

《森林法》第三條: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森林法

林權評估需要什么資質,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資料?在線等答案,給的全面再加幾個點。急。。。

現在林權評估需要的資質就是資產評估資質,最好是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

一、評估委托書的內容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基準日、評估時間等。

二、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即小班因子表),是指以具有相應級別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以小班為單位的資源資產清單。

三、其他有關資料

1、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立項審批文件。

2、森林資源資產林權證書。

3、林業基本圖、林相圖、作業設計調查圖。

4、森林資源產出量的經驗數據及相關資料;

5、有特殊經濟價值的林木種類、數量和質量材料。

6、當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設等方面的技術經濟指標。

7、按照評估目的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觀資產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