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資質取消了嗎

住建部下發通知,正式取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意味著園林綠化資質正式退出歷史舞臺,今后承攬園林綠化工程不再需要園林綠化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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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取消林業資質的文件的通知

建辦城[2017]2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取消林業資質的文件,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取消林業資質的文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關于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決定,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關于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核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13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此前有關園林綠化企業管理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務院:取消綠化工程施工和對外承包工程的資質要求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決定》刪去了《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內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2009年有修訂),都是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規定而制定,現在相關內容被刪除,《辦法》和《標準》正常情況下將被廢止,但究竟是否被廢止,還得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一步的文件。

二、《決定》刪去了《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章共有四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是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而制定,該《辦法》是否廢止,也是要看相關部門的下一步文件出臺。

7月1日將取消哪些企業資質認定的辦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取消林業資質的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取消林業資質的文件,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續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首次、延續、增項和重新核定的申請,重新核定事項含《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規定的核定事項。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資質標準進行審批。

二、為做好政策銜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資質證書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統一延期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之日。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后,持有上述資質證書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換證。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提交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企業凈資產、技術負責人、技術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備案部門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并核發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證書。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并取得資質證書后,即可承接施工勞務作業。

四、對于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改革的許可事項,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的資質目錄,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內容、核查辦法和辦事指南。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經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于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改革的許可事項,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推動線上辦理,實行全程電子化申報和審批。要精簡企業申報材料,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人員身份證明和社保證明、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93號)明確的試點時間統一延長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之日。

國發〔2021〕7號文件決定取消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