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佛山造林綠化施工資質

廣東省內各市都可以申報造林綠化施工資質及造林綠化監理單位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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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造林綠化施工與監理單位資質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造林綠化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資質條件和資質認定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林學會的造林綠化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的申請與認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廣東省林學會資質認定工作規則(試行) 廣東省林學會(粵林學〔

2019〕2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林業高級技術人員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備林業、園林及相關專業的正高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且具備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

工作經驗并直接參與、服務于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林業中級技術人員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備林業、園林及相關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資格,且具備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經驗并直接

參與、服務于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正式職工 regular staff

與本工作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全職職工。

3.4

退休技術人員 retired technicians

已退休且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林業、園林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并與本單位簽訂合法勞務合同的

的專業技術人員。

資質范圍

4.1 施工單位T/GDFS 1—2019

2

營造林、城鄉綠化、生態修復等工程施工與管養。

4.2 監理單位

營造林、城鄉綠化、生態修復等工程監理。

5

資質條件

5.1 資質等級

造林綠化施工單位資質和造林綠化監理單位資質均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5.2 施工單位資質條件

5.2.1

甲級

5.2.1.1 資歷和信譽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

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

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1000 萬元;

c)

從事造林綠化施工業務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級資質不少于 5 年;

d)

有相對固定的、獨立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 300 ㎡;

e) 近 5 年沒有發生造林施工質量事故或因造林質量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f) 近 5 年累計完成人工造林(含補植、套種)面積不少于 1333.3 hm2(

2 萬畝);或累計完成

造林綠化合同金額不少于 5 億元,完成造林綠化面積不少于 333.3 hm2(5000 畝)。

5.2.1.2 技術力量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5 名,其中林業高級工程師或林業高級工程師(教授級)不少于

3 名,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 2 名;林業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名,其中林業工程師不少于 6

名,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 4 名;

c)技術負責人應是具有林業高級職稱的正式職工,具有 10 年 以上造林綠化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

歷。

5.2.1.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施工裝備、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測量儀器等技術裝備和辦公設備,

如機動運輸工具車、割灌機、挖坑機、電腦、打印機等;

b) 具有苗木培育基地;

c) 組織管理結構、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完善的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2.2

乙級T/GDFS 1—2019

3

5.2.2.1 資歷和信譽

a) 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 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300 萬元;

c) 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100 ㎡;

d) 從事造林綠化施工業務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級資質不少于 3 年;

e) 近 5 年沒有發生造林綠化施工質量事故或因造林綠化質量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f) 近 5 年累計完成人工造林(含補植、套種)面積不少于 666.7 hm2(

1 萬畝);或累計完成造

林綠化合同金額不少于 2.5 億元,完成造林綠化面積不少于 166.7 hm2(

2500 畝)。

5.2.2.2 技術力量

應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業高級工程師或林業高級工程師(教授級)不少于

1 名,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 1 名;林業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4 名,其中林業工程師不少于 2 名,

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 2 名。

c)技術負責人應是具有林業高級職稱的正式職工,有 5 年以上造林綠化施工技術管理經歷。

5.2.2.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施工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測量儀器等技術裝備和辦公設備,如

機動運輸工具車、割灌機、挖坑機、電腦、打印機等;

b)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級

5.2.3.1 資歷和信譽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30 萬元;

c)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50 ㎡;

d)單位成立時間不少于 6 個月;

g) 沒有發生造林施工質量事故或因造林質量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5.2.3.2 技術力量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b)林業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業工程師不少于 1 名;

c)技術負責人是具有林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正式職工。T/GDFS 1—2019

4

5.2.3.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施工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術裝備;

b) 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經營、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3 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5.3.1

甲級

5.3.1.1 資歷和信譽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

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 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300 萬元;

c) 有相對固定的、獨立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300 ㎡;

d)

從事造林綠化工程監理業務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級監理資質不少于 5 年;

e) 近 5 年沒有發生造林綠化監理質量事故或因監理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f) 近 5 年累計完成造林綠化監理面積不少于 1.33 萬 hm2(20 萬畝);或累計完成造林綠化監理合

同金額不少于 500 萬元,完成造林工程監理面積不少于 3333.3 hm2(5 萬畝)。

5.3.1.2 技術力量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業高級工程師或林業高級工程師(教授級)資格的

正式職工不少于 1 名;林業中初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3 名,其中具有林業工程師或農林類注冊監

理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不少于 5 名;

c)技術負責人是具有林業高級職稱或農林類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有 10 年以上從事造

林綠化工程監理的經歷。

5.3.1.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監理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開展造林綠化工程監理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相關軟件,如無人機、機動車、定位儀等;

d) 組織管理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完善的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3.2

乙級

5.3.2.1 資歷和信譽

a)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100 萬元;

c)有相對固定的、獨立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100 ㎡;

d)從事造林綠化工程監理業務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級監理資質不少于 3 年;T/GDFS 1—2019

5

e)近 5 年沒有發生造林綠化監理質量事故或因監理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f)近 5 年累計完成造林綠化監理面積不少于 6666.7 hm2(10 萬畝);或累計完成造林綠化監理合同

金額不少于 250 萬元,完成造林工程監理面積不少于 1666.7 hm2(2.5 萬畝)。

5.3.2.2 技術力量

應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1 名;林業中初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業工程師或

農林類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不少于 2 名;

c)技術負責人是具有林業高級職稱或農林類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有 5 年以上從事造

林綠化工程監理的經歷。

5.3.2.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監理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開展造林綠化工程監理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相關軟件,如無人機、機動車、定位儀等;

c)管理組織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完善的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3.3

丙級

5.3.3.1 資歷和信譽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

b)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30 萬元;

c)有相對固定的、獨立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50 ㎡;

d)單位成立時間不少于 6 個月;

e)沒有發生造林監理質量事故或因監理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5.3.3.2 技術力量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職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業中初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業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不少于 1 名;

c)技術負責人是具有林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農林類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正式職工。

5.3.3.3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

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監理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開展造林綠化工程監理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相關軟件;

b)有較完善的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全文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林業資質項目申報要求有哪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林業資質項目申報要求有哪些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林業資質項目申報要求有哪些,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林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林業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業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林業建設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林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按照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制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建設單位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方案)。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林業建設項目,不編制項目建議書;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條件、擬建地點和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或者勘察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進行說明,并附具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材料。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單純購置類林業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審查、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林業局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初步設計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家投資規模,依據相關規劃和項目申報指南,對建設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予以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上報國家林業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林業建設項目的申報材料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林業資質項目申報要求有哪些

(一)提交的相關文件及附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

(三)是否符合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規劃的要求;

(四)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具備。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建設項目初步審查意見反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初步審查合格的,國家林業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項目申報材料退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林業建設項目的實質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規定的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林業局應當予以審批,并將批準文件送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批復的項目建議書不作為安排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是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依據。

第十九條 自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批復之日起滿3年,仍未落實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失效。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林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總概算或者主體工程建設規模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百分之十的;

(二)主體工程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建設單位、建設范圍發生變更的。

因林業建設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部分項目子項的.,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入不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調整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進行調整并開工實施林業建設項目的,國家林業局不予受理該林業建設項目事后調整審批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含有監理費的林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等規定,對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內容進行監督控制。

第二十五條 未經工程監理單位選派的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提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林業建設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細則》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林業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和建成運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執行情況包括林業建設項目申報、儲備、建設進展、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定期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國家林業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業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和信息予以公開。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林業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地點、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三)工程質量低劣的;

(四)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挪用、擠占工程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 由于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予以通報,并可以同時公告不再受理該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國家林業局應當將通報和處理情況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控制等問題出現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建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其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怎么辦林權證呀,要那些手續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后,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于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并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后,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于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后,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

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

經現地核實后,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準,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準無誤的,準予登記并及時核發林權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準程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林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