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流程
采伐許可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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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所有權沒有爭議;2)沒有超過采伐限額;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須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生長量和工藝成熟指標。
辦理材料
準確填寫,內容清晰并加蓋單位公章。
林權證,不能提供林權證的需提交村級以上權屬證明原件。
具有設計資質隊伍,依據省廳規范文本設計并填寫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伐區造林更新設計書,要提交,10畝以下由基層林業工作站技術人員作出簡易設計。
采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木的必須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樹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具有設計資質隊伍,依據省廳規范文本設計并填寫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伐區調查設計文件,要提交,5立方米以下由基層林業工作站技術人員提交簡易設計。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行政審批事項所需申請材料。
2.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受理范圍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退回申請人。
3.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登記并開具材料接收通知書給申請人。
4.事項承辦部門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意見。
5.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審查結果,開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料通知書給申請人。
6.事項承辦部門依法審批申請材料。
7.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源城區行政服務中心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自有林地砍伐要求
法律分析:自有林地砍伐要分情況:如果是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如果是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如果是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五條 采伐森林、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
(三)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制定相應的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個人承包林場山林砍伐工程 需要什么資質
個人承包林場三林砍伐工程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2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p>
采伐林木必須辦理哪些手續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
法律分析:1.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3.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須提供哪些材料
一、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
2、林木采伐申請書。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項內容;
3、村民委員會及鄉鎮人民政府簽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1、采伐法律法規禁止采伐和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
3、提交有關的證明資料不全或提交證明資料與實際不符的;
4、權屬不清或存在權屬爭議的;
5、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6、上年度發生重大濫發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林業站,由林業站進行簡要采伐作業設計,經鄉鎮政府同意后轉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
2、區縣林業部門受理后,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符合要求的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到擬采伐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符合要求的簽署意見,報單位領導審核;
3、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進行采伐公示。對申請人、采伐地點、采伐時間、四至界線、林種、樹種、權屬、采伐類型、采伐方式、采伐強度、采伐面積、采伐蓄積(株)、出材量、采伐期限等內容進行5天公示。公示無異的,在公示期滿后向申請人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采伐許可證的辦理時限:從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后,一般在7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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