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林地應當如何做呢
法律分析: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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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項目批準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征占用林地審批流程
法律分析: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政府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2、屬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3、國家林業局審核權限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并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并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4、經審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如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逐級上報云南省林業廳;(3)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云南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審核和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
(二)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審批。第三條 用地單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需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請。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第五條 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批準;
(二)其他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后,應派出有資質的人員(不少于2人),進行用地現場查驗,并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類型、林地地類、面積、權屬、樹種、林種和補償標準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第十條 按照規定需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應當逐級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同意或者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申請后,按照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用地單位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時將簽署意見的《使用林地申請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存檔。第十二條 對用地單位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或者對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用文件形式批準。第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或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者審批意見。
2022年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申報細則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林業資質,林業職稱。
新辦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只能辦丙級,丁級僅限基層單位申報
一、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規劃設計業務方面:
(一)、在有關司局的指導下,承擔編制全國性、流域性、跨地區的林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規劃,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公署建設規劃,全國山區、沙區及林業綜合開發規劃及有關專題調研、論證,并負責規劃實施的檢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二)、承擔國家大中型森林資源保護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建設工程、商品林建設工程等的規劃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查、竣工驗收及效益評估工作。
(三)、承擔外資貸款、援款、中外合資林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及營造林部分)的建議書、可研報告編制并負責項目技術咨詢及技術管理工作。
(四)、承擔報局審批的林業工程建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和營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詢評估工作。
二、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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